【人物】王良其:我为什么要做律师

· 徽网专栏 来源:融媒体中心 作者:王良其 字号 时间:2019-10-09 11:30    
摘要:为什么要做律师?我经常问前来本所面试的律师,答案不一而足。 也有前来面试的人员反过来问我同样的问题,我的回答是:律师,最能实现我法律人学习法律时最初的梦想,并彰显个……

为什么要做律师?我经常问前来本所面试的律师,答案不一而足。

也有前来面试的人员反过来问我同样的问题,我的回答是:“律师,最能实现我法律人学习法律时最初的梦想,并彰显个人能力和个体价值,而这种个体价值能与社会价值一致,以推动社会文明和法治进步。”

 

最初学法律时,由于受国外文学作品中所描写的律师人物的影响,我希望能做一名在法庭为他人分黑白、辩是非的辩护律师。于是乎,我开始挑灯夜战,开始苦读寒窗……

 

1993年,我真的当上了一名律师,而且是当时安徽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开始从事律师的那个年代,国家、社会并没有赋予律师更多使命色彩。在我的印象里,律师差不多就是一份养家糊口的职业,而且那时候的律师还占国家编制、是国家干部身份。

虽然教科书里对律师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说得头头是道,但在现实中人们对律师的评价也是见仁见智。那个时候,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无不表现出“一腔正义”“疾恶如仇”“同声谴责”等时代特点。

 

 

为民请命,以求公信

 

然而,1998年夏天开始,我在代理一起民告官的法律援助案件之后,让我真正开始思考起律师的角色和作用。

那年夏天,天气出奇得热,本该在田间地头辛勤劳作的黄山农民王某发的父亲却因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当搜查和传唤而喝农药身亡。王某发的父亲死亡后,公安机关百般推卸责任,甚至还威吓王某发。此时的王某发,由于家境贫困,根本无力、也不敢与公安机关理论,更不敢想去同公安机关对簿公堂打官司。从案情上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违法性非常明显,而且影响很坏。此事件就连当地一些朴素的村民也看不下去,他们特地结伴到省城合肥要请当律师的我来为他们伸冤。王某发开始准备起诉公安机关,我毅然以法律援助形式接受了王某发的委托。由于王某发告的是当地的公安机关,虽然我们已经有了一些可能会受到阻碍的心理准备,但我怎么也没想到当地基层法院却不受理王某发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立案。迫不得已,在“调整并加大”诉讼请求后,我们便向当地的中级法院起诉。然而,当地中级法院虽然受理了这起“民告官”案,但在开过庭之后,法院很快就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王某发的起诉。根据原先基层法院不受理王某发起诉所得出的经验,对于作为一审的当地中级法院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判决结果,我和王某发、包括同村村民早已心知肚明。为了让王某发父亲之死能够在法律上有一个公正的说法,我们及时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我不惜为王某发垫付了近2万元的各种费用,并克服种种困难,不仅走过了炎炎夏日,还走过了寒冷的冬天,来回合肥与黄山之间三十余次奔波,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多次深入现场,走访了二十几名证人,取得了大量第一手证据材料。最终,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终于被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试想,在这起“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中,假如没有律师及时有效地介入,或许不会有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但法律缺失所产生的浓厚阴影将会永远投放在百姓的心里。

或者是冤屈,或者是无助,或者是病残,或者是贫困。它们构成了每一个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人们的典型特征。

 

 

为民伸冤,以求公道

 

然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并不是每一个安分守已人的权利都可以获得的保护。安徽省广德县原政协委员陈某文因在工作中“犯颜直谏”得罪了当地的一些人,然而后面发生的事到如今还像恶梦一样挥之不去。

 

2008年10月14日,广德县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08]136号”《起诉书》,指控广德县卢村水库承包人陈某文及其所属八名员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招摇撞骗罪和非法拘禁罪,广德县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10日两次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作为陈某文的辩护人,我在开庭过程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并指出本案系当地一些人利用公权力对陈某文等人进行报复和构陷。开过庭之后,在等待广德县法院作出判决的日子里,检察院要求对该案进行撤诉。与此同时,广德县法院作出了(2008)广刑初字第18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但是,2009年1月19日广德县检察院又以同样文号的“广检刑诉[2008]136号”《起诉书》以陈某文等八名员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招摇撞骗罪和非法拘禁罪重新向广德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009年2月16日又一次在广德县法院开庭审理,我仍然为陈某文作无罪辩护。2009年3月16日,广德县法院作出了(2009)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文犯非法采矿罪、招摇撞骗罪和非法拘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此同时,该判决对其他八名被告人即卢村水库渔场员工亦作了相应的有罪判决。广德县法院上述判决下达后,陈某文等人不服,遂向宣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6月2日,宣城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我本人及其他律师出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为陈某文等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宣城市中级法院通过审理,遂作出(2009)宣中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广德县法院(2009)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宣城市中级法院在该裁定书中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文等八名被告人非法采矿罪、招摇撞骗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德县法院(2009)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德县法院重新审判。 

在发回重审过程中,广德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撤诉。撤诉后不久,检察院又决定对陈某文等进行第三次起诉,并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广检刑诉[2009]118号”《起诉书》,指控陈某文等犯有非法拘禁罪。2009年12月16日,广德县法院作出(2009)广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判决下达后,陈某文等人以一审审判程序违法、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6月17日,宣城市中级法院作出(2010)宣中刑终字第0014号《刑事裁定书》,宣城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该院裁定:一.撤销广德县人民法院(2009)广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重审期间,广德县检察院就该案第三次撤回起诉。至此,历时两年又三个月,陈某文等员工被当地检察机关三次起诉、在一审法院两次判决有罪的刑事判决全部均被宣城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之后,陈某文等八名员工均全部无罪获释,随后均获得国家赔偿。

 

试想,如果该案没有律师的参与,或没有律师近三年时间的坚持,陈某文等八名员工会不会因他人构陷而获罪并身陷囹圄呢?

 

  

为民辩护,以求公正

 

在执业过程中碰到的每一件案子,无论他是亿万富翁,还是一介贫民百姓,我都能像一名医生那样面对一位急需要帮助的病人而做到仔细地问诊、号脉。在二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有无数病入膏肓的“病人”因我的努力而起死回生。当然,很多时候我也会无能为力……只有此刻,我才能更加深切地感受到,百姓不仅需要保护他们的法律,更需要精通法律的律师来保护他们并求得司法公正!

 

2010年1月8日,北京ZD投资集团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王某生,以下简称“ZD公司”)、承德TL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W,以下简称“TL公司”)等四人达成《四方协议》,就合作开发承德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共同组建承德YYF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F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ZD公司出资1457.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2.88%;TL公司出资400万元(从ZD公司借出资金400万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胡某出资102.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2%;杨某出资40万元(从ZD公司借出资金40万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2010年5月5日,YYF公司在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王某生为YYF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YYF公司成立之后,程W因与王某生产生经济矛盾,程W遂向承德市双桥区公安局举报王某生构成经济犯罪,被双桥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移送提起公诉。承德市双桥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1年7月13日,王某生利用其担任YYF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挪用YYF公司资金500万归个人使用;2011年12月9日、2012年1月16日,王某生分两次将500万元归还YYF公司;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王某生利用其担任YYF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以虚列员工工资的方式,侵占YYF公司资金22.5万元。

本案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生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王某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委托我作为二审辩护人出庭辩护。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后,承德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双桥区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双桥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并经过开庭审理,我依然作为王某生的辩护人出庭辩护,但一审判决仍然认定王某生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双桥区检察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起抗诉;王某生对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挪用资金罪不服,该案经过承德市中级法院二审再次开庭审理,并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生无罪的二审终审判决。

 

该起案件中,程W因私利没有得到满足而对王某生怀恨在心,遂通过其派往ZD公司的会计编造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达到对王某生报复的目的。王某生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获罪后,曾一度对司法失去信心,后在本律师抽丝剥茧的证据分析中,又开始对司法抱有信心,并最终获得无罪判决。

 

 

 “良心、理性、公平、正义”,是我做律师以来永远不变的价值取向。多年的努力,终于结出丰硕的成果。

——2008年5月,我在安徽省司法厅首次对为安徽律师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成绩、在律师执业中表现突出的律师进行记功奖励的活动中,被安徽省司法厅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2009年10月,我被安徽省律师协会授予“安徽省十佳律师”荣誉称号。

——2009年3月,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被安徽省司法厅选入“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五十强”,排名列第十位。

——2013年12月,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被安徽省律师协会授予“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

 

 

“身处槛内受风雨,境在世外看桃花。”如今,无论社会对律师评价如何,但我已经把律师作为自已的终身职业——虽然前面有可能是刀山,也有可能是火海,但律师作为“刀尖与火海上的舞者”,我矢志不移!

相对于“公权力”而言,律师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是“私权利”的体现和代表。律师,永远是法律天平上的另一端。

如果国家没有律师,就没有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责任编辑 : 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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